研究丨新《公司法》下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及操作要点解析(上)

2025-10-08 18:12:44

除此以外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意见》要求,公司合并属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重大决策事项,属于事项范围。应当经党委(党组)意见集体决策,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,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。

3.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:

根据新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二十条规定,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

合并各方需编制真实、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,确保反映公司实际财产状况。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应详细列明公司的资产、负债和所有者权益,确保其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;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、流动资产、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,应详细记录每项资产的性质、数量、价值和状态,以便于合并后的财产评估和分配。公司吸收合并时,合并各方的债权、债务,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。

4.审计与评估:

根据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等情形下应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,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。

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基础上,合并各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,并由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,以确保合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(事业单位)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(事业单位)之间的合并,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。

5.签订合并协议:

合并各方根据审计、评估结果,签订《吸收合并协议》。合并各方签订书面合并协议,应明确合并的条款和条件,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各方的基本信息、合并目的和理由、合并方式、合并后公司的基本信息(名称、注册资本、注册地址、经营范围等)、合并各方的股权结构(包括各股东的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股权比例等)、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、资产评估结果、债权债务处理方案、合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、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具体事项。

6.通知债权人及公告:

依据新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二十条,“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”

即合并决议作出后,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,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。合并各方应向股东、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充分披露合并的相关信息,包括合并协议的内容、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,以保障各方的知情权。

7.会计处理:

合并公告以后,进行账务处理,包括调账、报表合并等。

8.工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:

合并完成后,存续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被吸收合并各方应当解散,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此外,依据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,因合并新设立企业,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。

二、税务处理

1.企业所得税

国有企业在合并过程中,如果资产评估增值,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。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,在一般税务处理下,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、处置全部资产,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,依法缴纳所得税,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。合并双方需合理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,以确保税务合规。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第五条规定,企业重组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:

(一)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,且不以减少、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。

(二)被收购、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。

(三)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。

(四)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。

(五)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,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,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。

2.增值税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)规定,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,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,不征收增值税。

根据财税(2016)36号文附件2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,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其中涉及的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,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。

综上所述,纳税人通过合并方式发生转让货物、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,不征收增值税。

3.土地增值税

根据《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)规定,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,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,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、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,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即国企吸收合并情形下,房产转移、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,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
4.印花税

根据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企业改制重组、破产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
5.契税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企业改制重组、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
根据《关于继续实施企业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)规定,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,依照法律规定、合同约定,合并为一个公司,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,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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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简介

张丹丹

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

业务领域:公司股权治理、争议解决、企业增资、并购重组及上市业务

邮箱:zhangdandan@dtlawyers.com.cn

赵宇彤

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

业务领域:公司股权治理

邮箱:zhaoyutong@dtlawyers.com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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